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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749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49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偉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業已進狀表明本件已無 續行訴訟必要而撤回,故本件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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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