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50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顏孝辰
被 告 楊頤芳
楊維齡
楊頎華
楊東瑾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被告已對被
繼承人楊文樹之遺產
拋棄繼承,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以基院麗家順114司繼485字第15782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有被告114年10月9日
陳報狀可查,是本件應再開辯論。原告應於20日內陳報是否變更被告,如變更以楊文樹之其餘法定
繼承人為被告者,應以書狀表明變更,並提出被繼承人楊文樹完整之
繼承系統表與全體繼承人有記事
戶籍謄本到院;如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者,則須以楊文樹之
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並提出其遺產管理人或已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