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53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家華即華聚創意工作室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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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7萬5,532元、24萬7,310元 |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4萬7,310元、27萬5,53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