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659號
原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東帝士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6日15時整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