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666號
原 告 張碩斌 送達: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號地下0樓 (臺北市政府郵局)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834元(含本金125,120元,及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附
繕本1件),表明本件符合
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原因事實(即有何
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