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72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慕勤
王競慧
被 告 鄭羽泰(原名鄭億和、鄭益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一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