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776號
原 告 朱庭緯
柯麗貞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錦樹律師
湯志剛
劉肇邦
杜偉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1月17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4年12月5日下午5時宣判,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