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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782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823號 原 告 鄭惠娟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昱宏 被 告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家慶 沈明芬 陳巧姿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2月12日 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 期日前具狀 撤回起訴,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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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