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7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823號
原      告  鄭惠娟  
訴訟代理人  鄭裕康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陳昱宏  
被      告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家慶  
            沈明芬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2月12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