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家梅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