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7878號
原 告 希提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傅紀勳
被 告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巫錦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聲請對
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其擴張
訴之聲明狀
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62,200元,應繳
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及
追加之訴。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
答辯狀(並附相關證明,
暨附
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