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8037號
原 告 易荷富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2日經原告
受僱人收受
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
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