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81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連育成
被 告 楊東霖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原民國114年11月20日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