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8141號
原 告 鄭清標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
裁判費。
本件原告係請求撤銷
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4689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而
被告於該案
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為:㈠新臺幣(下同)22,341元,及其中20,000元部分,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9.89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200元計算之
違約金。㈡程序費用1,000元及
執行費用187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執行之金額141,7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加計程序費用1,000元、執行費187元,而應核定為142,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後,尚應補繳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