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82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侯向遠
被 告 鍾秉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8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
被告在監執行,未經合法送達,故具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