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8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榮輝(已歿)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榮輝(年籍詳卷,已
歿)為被告,
惟其於起訴前民國114年1月13日即已
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而原告於114年1月21日始提起本件訴訟,亦有本院收狀戳在卷
可按,依
上開規定,被告陳榮輝
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
爰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