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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8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391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