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8764號
聲 請 人 陳雅卉
上列
聲請人與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兩造間有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新簡字第601號民事卷宗
可考。核諸
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至其
住所地管轄法院,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