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8773號
原 告 立呈創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依真即夏荷企業社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