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8776號
原 告 夢界數位藝術有限公司
張睿平律師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末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萬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萬4,0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4,3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