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88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WESTPHAL MARIO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
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
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次按關於外國人或外國地涉訟之國際
管轄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規定,故就具體事件
受訴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權,應顧及當事人間實質上公平、
裁判正當妥適、程序迅速經濟等訴訟管轄權法理,
類推適用內國法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因此,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再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被告為加拿大籍,具有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法律事件,且依
兩造簽訂之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下稱
系爭約定書)第六章其他約定條款第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在臺北市信義區,屬本院轄區,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有一般直接管轄權(國際管轄權,即審判權),亦有訴訟法上之管轄權(國內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9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為107年9月14日起至114年9月14日,利息按伊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113年4月1日起為1.74%)加碼年息1.21%(現為年息2.95%)機動計算,依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如逾期還本或付息,除以未償還本金餘額依上開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另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被告僅繳納款項至114年7月14日止,依系爭約定書第五章加速條款及其效力第1條第1項第4、5款約定,被告喪失
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欠本金10萬8,94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系爭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還款明細、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等件為證,內容互核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前開證據,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30元
合 計 1,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