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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8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883號
原      告  立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裕全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蔬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陽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