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89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中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705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