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90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柏茹
張恆誌
王盈之
被 告 黃詩凱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6日14時31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庭,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檢具手術同意書等資料向本院請假,為保障被告程序利益,應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