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9319號
原 告 林沅豪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528元(
系爭分配表所列原告
債權原本為398,000元,而本件原告主張減少分配之債權金額為260,528元,以原告之利益計算應為260,5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