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9322號
上 訴 人
羅惠伶(即被繼承人羅俊賢之繼承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603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