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4萬6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