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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949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493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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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