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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9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493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寶國  
訴訟代理人    謝仁瑋  
被      告    聯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家麗(原名盧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