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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9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665號
原      告  漢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琴  
被      告  李明穎    原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關於履約保證金之相關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辯論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