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9707號
原 告 張慶祥
何佳融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王存輔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本件原因事實及證據,並提出
繕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訴訟。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規定。另按原告之訴,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
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項第2款、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分配表
異議之訴,
起訴狀理由
略以:原告之
債權於
系爭分配表中,尚有不足額分配之情形,是確認被告間債權關係是否存在,攸關原告受分配利益,
爰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等語,
惟原告就被告間之債權有何不存在之事由並未具體敘明,僅泛稱欲確認被告間債權是否存在,是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尚不明確,依
前揭規定,
於法尚有未合,於法律上
難認有理由,應予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