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97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