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97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傅羿綺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該裁定於115年3月9日送達上訴人,由其
受僱人受領,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