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字第9759號
原 告 橙森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技展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如清單(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與原告,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證明其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