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陳美蓉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
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裁定當事人欄「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號」等語,
乃聲請更正。
三、查,本件
聲請人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國114年5月27日
起訴狀所載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並
非「高雄市○○區○○○路00○0號」,過程中亦未曾具狀更正陳報地址,本院受聲請人起訴狀之
拘束,本無從擅自修改,則聲請人
嗣後聲請更改,自不容許。基此,聲請人聲請所欲為之更正,非屬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聲請人
上開所請,
難認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