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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聲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陳美蓉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當事人欄「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號」等語,聲請更正。
三、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訴狀所載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並「高雄市○○區○○○路00○0號」,過程中亦未曾具狀更正陳報地址,本院受聲請人起訴狀之拘束,本無從擅自修改,則聲請人後聲請更改,自不容許。基此,聲請人聲請所欲為之更正,非屬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聲請人上開所請,難認有據。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