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楷珥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紹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聲請繼續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貳仟零伍拾參萬柒仟陸佰參拾柒元後,本院一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二六四七九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准許繼續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發票人主張
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法院准許
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
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
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對
相對人持有附表編號1所示
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已聲請對相對人所有財產
強制執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6479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因相對人提起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執行法院現停止執行程序,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規定,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就
上開執行事件繼續執行。
三、
經查,聲請人持
系爭本票經本院
本票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6479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
嗣相對人以系爭
本票屬偽造為由,提起114年度北簡字第5236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民事執行處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本文規定停止執行。
惟依同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票人得提供相當擔保,
聲請繼續強制執行,爰命聲請人提供相當金額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就
本票裁定
所載之
本票債權聲請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6479號給付票款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准許繼續
強制執行。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