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唐偉洋
吳元平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唐偉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
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以114年度北簡字第4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四分之三,餘由相對人唐偉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計 算 書
| | |
| |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四分之三即3,308元(計算式:4,410×3/4=3,308,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唐偉洋負擔即1,102元(計算式:4,410-3,308=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