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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明恕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行關於「臺北分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士林分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