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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李瓏麒間
聲請
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
對於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收
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足,即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