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李立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選任特別
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