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相  對  人  黃明山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以113年度北簡字第3252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510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17,755元【計算式:(5,510+30,000)×1/2=17,755】。
第一審鑑定費
  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