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簡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翰騰 陳報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0弄00號5樓
相 對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雄 地址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95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繫屬本院,為免
拍賣難以恢復,願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供
擔保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468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云云。
三、然查: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95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經命補正未能補正且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事由為由而判決駁回其訴,此有卷存判決書
可稽,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依前所述,於法自有未合,且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