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翁麗美
吳東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