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補字第 120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凱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