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李崢惠
法定
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備註:
⒈美金匯率以起訴日臺灣銀行113年12月13日現金賣出匯率32.775計算
⒉美金5,273.51元×新臺幣32.775=172,8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