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手舞足道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財團法人土地改革紀念館、被告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5,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