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瑀璇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92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訴訟標的價額:140,120元(本金、利息)+1,800元(
違約金)=141,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