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博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嘉澤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應提出被告王嘉澤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