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合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合盛重機工程有
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