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569號
原 告 鐿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蔡宗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