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黃亭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9,59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3,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