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全方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全天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